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快推进省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省各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有关省地方标准起草单位:

   为充分发挥地方标准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用,进一步提高地方标准制定效率与质量,根据《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就加快推进省地方标准起草和技术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时完成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

   1.终止超期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根据2023年12月修订前的《规定》,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上报送审材料,经同意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现终止2022年6月底前立项且尚未上报送审材料的所有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不再接收相关送审材料。

   2.加快地方标准制修订进度。2022年12月增补立项、2023年8月立项的省地方标准,相关起草单位要加快工作进度,及时提交送审材料。未能按期完成的,应当按规定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1年。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该地方标准计划。2024年8月立项的省地方标准,根据2023年12月修订后的《规定》,标准起草单位应当自立项之日起1年内上报送审材料,不能按期完成的,应当提前30日向我局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延期的,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逾期仍未完成的,终止该地方标准计划。

   二、规范地方标准编制流程

   1.标准起草单位要按有关要求认真开展地方标准调研、论证(验证)、编写、征求意见等工作,起草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起草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对标准名称、起草单位作出微调或将单项标准分为多个部分的,第一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标准送审材料前向我局及对口省行政主管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和原因,经同意后方可调整。

   2.标准起草单位要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同时将电子材料报送我局,由我局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标准起草单位要按照《规定》要求,及时形成标准送审材料(含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及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送审材料由第一起草单位报送技术归口单位(一般为对口的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无标委会的为对口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4.送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编写要求的,由技术归口单位退回材料、告知理由,并向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已有对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单位可向我局提出终止项目建议。

   三、严格地方标准技术审查

   1.我局委托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对地方标准送审材料进行技术审查。无标委会的,由我局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技术审查组织单位应当在收到送审材料10日内向我局报送技术审查会议方案。技术审查会议方案应包括时间、地点、拟邀请的专家和行政主管部门代表等信息。

   2.技术审查组织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召开技术审查会议,严把标准质量关,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形成详细的会议纪要。技术审查结束后,标准起草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标准内容,形成报批材料,15日内报送技术审查组织单位核查。

   3.技术审查组织单位核查报批材料通过后,按《规定》时限要求及时提交我局审核。提交材料存在较多问题的,我局将退回技术审查组织单位重新审查。

   4.各有关单位在组织或参与审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政纪律。技术审查组织单位不得向标准起草单位收取任何费用,专家劳务费用由我局按规定统一支付。

   四、其他事项

   请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省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加强省地方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督促标准起草单位及时完成相关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标准化管理处联系人:梁彪(农业农村领域),025-86375056;王亚杰(工业和环保领域)025-85012032;邵进进(服务业和社会事业领域),025-85537781。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