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国标《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8大变化10大指标图文详解

新版国标《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八大核心变化

新版国标《旅游度假区等级划分》十大关键指标

原版标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量化指标共13条,省级旅游度假区量化指标共11条,新版标准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量化指标共23条,省级旅游度假区量化指标共20条。小编整理了其中十大关键指标的变化,具体如下:

十大关键指标

6大“变化”:面积门槛高质量住宿设施、度假型客房、客房品质、年过夜游客规模、游客结构

4大“不变”:住宿设施客房数、房地产比例、年游客规模、 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

01 面积门槛

KEY——要求降低

原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km2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8km2

新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3km2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面积应不小于5km2

新版标准中,旅游度假区面积门槛要求降低这一变化最受关注。目前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管理主体往往为政府或事业单位,原因之一是企业难以获取较大面积土地的使用权,在广东省等人口密集、土地资源紧张的区域,旅游度假区面积受限明显。据小编了解,目前旅游度假区面积一般在几十到上百平方公里,往往存在设施松散、投资密度低等问题。目前很多旅游度假区中涉及自然保护地或生态红线,随着相关管理逐渐规范,部分旅游度假区可能会将这些区域划出范围之外,因此降低度假区面积门槛是大势所趋。

02 高质量住宿设施

KEY——新增指标

原版标准

标准原文无此要求,配套细则的必备条件中要求“应具备至少3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

新版标准

应提供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包括国际品牌度假酒店、国内知名品牌度假酒店、符合GB/T 14308-2010中四星级(含)以上标准的旅游饭店、符合LB/T 065-2019中甲级标准的旅游民宿、优秀的地方品牌特色住宿设施等。数量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数量合计不少于3处
  • 省级各处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不少于150间(套)
  • 国家级 各处高质量度假住宿设施的 总客房数合计不少于 300间(套)

新版标准新增高质量住宿设施要求。原版标准中没有此要求,但在原版标准的配套细则中,明确规定了“3个国际品牌或国际水准的度假酒店”的门槛性要求,成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实际创建中最重要的指标之一。相对于原标准的细则,新版标准拓展了高质量住宿设施的认定范围,顺应了近年来住宿设施多样化、本土高端品牌兴起、旅游民宿发展、小型精品型度假酒店兴起等市场趋势。此外,新版标准不仅规定了高质量住宿设施的数量,还规定了总客房数。

03 度假型客房

KEY——新增指标

原版标准

无此要求。

新版标准

省级 旅游度假区家庭房、亲子房、景观房、主题房等度假型客房 达到旅游度假区内客房总量的 25%以上

国家级 旅游度假区家庭房、亲子房、景观房、主题房等度假型客房 达到旅游度假区内客房总量的 25%以上

该项要求为新增的国家级硬性条件。目前我国旅游度假区中,很多酒店并非专为度假需求而设,很多甚至是标准商务酒店,在房型配置上,不符合度假游客的需求。例如,很多携老带小的家庭出游客群,居住一般的大床房或标间,互相照顾很不方便;再比如,很多度假游客更希望酒店有景观露台、景观大窗,或希望客房更有文化、地域或主题特色。这一指标变化反映出标准正在着力引导度假区真正关注和满足度假游客需要,突出度假产业发展规律和特色

04 客房品质

KEY——数量提升,表述调整

原版标准

达到GB/T 14308三星级(含)以上标准的住宿接待设施宜占住宿接待设施总量的50%以上

新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内宜有50%以上的客房设施不低于GB/T 14308-2010附录A中三星级的客房设施内容或LB/T 065-2019中乙级的客房设施内容。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宜有60%以上的客房设施不低于GB/T 14308-2010附录A中三星级的客房设施内容或LB/T 065-2019中乙级的客房设施内容。

原版标准中,要求旅游度假区中一半以上的住宿设施要达到三星级要求。新版标准这条指标有三方面改变:一是认可了民宿要求,也就是住宿设施达到民宿乙级水平和三星级酒店水平都是可以的,相当于顺应市场变化,拓宽了发展路径;二是从要求满足星级标准全部内容,转变为侧重满足星级标准和民宿标准的客房设施内容,更加精准和实用;三是对国家级和省级区别要求,省级建议达到50%,国家级建议达到60%。这一指标的变化总体顺应了目前酒店多元化和民宿蓬勃发展的趋势。

05 年过夜游客规模

KEY——数量调整,表述调整

原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40%。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的人天数指标与年游客总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

新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规模应不低于10万人天。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过夜游客规模应不低于25万人天

新版标准规定了年过夜游客规模。相对于原版标准中复杂的表述,新版标准一方面大幅降低了理解难度,提升了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原版标准的要求对于游客基数大、兼顾休闲观光和度假功能的城市型度假区有较大难度,新版标准的说法增加了对城市型度假区的包容性。从目前情况来看,25万人天的年过夜游客规模对于旅游度假区来说并不高,这也体现了新版标准“品质为王”、“不以规模论英雄”的理念。

06 游客结构

KEY——要求简化,数量降低

原版标准

在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的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人数的比例不宜低于50%。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 境外游客人数不宜低于年游客总人数的3%

新版标准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中省外游客的比例宜不低于20%

新版标准大幅降低了省外游客比例要求,删除了境外游客比例要求。从近年来度假发展的客观规律来看,度假客源地相对于观光客源地往往更近,特别是在疫情影响下,短途游、微度假趋势更为明显,旅游度假区要达到原版标准中的50%省外过夜游客比例难度很大,因此降低省外游客比例要求是实事求是的。在新发展格局和疫情等形势影响下,取消境外游客比例要求也是大势所趋。

07 住宿设施客房数

KEY——数量不变,表述调整

原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 1000张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住宿接待设施总床位数应不小于 2000张

新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 假区内各类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应不低于 500间(套)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内各类度假住宿设施的总客房数合计应不低于 1000间(套)

新版标准将单位由总床位数“张”修订为总客房数“间(套)”,与国标《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GB/T14308)统一,更符合酒店行业习惯和度假类酒店特点。新版标准没有增加客房总规模要求,说明并非引导旅游度假区增加规模,而是应当更注重品质

08 房地产比例

KEY——数量不变,表述调整

原版标准

旅游度假区内用于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新版标准

旅游度假区内用于产权出售的房地产项目总建筑面积与旅游接待设施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大于1:2。

新版标准对房地产比例的要求没有变化,表述上有一定调整。房地产一直是旅游度假区中的敏感问题。新版标准在这一问题上没有松动,说明标准将继续引导旅游度假区以度假产品为经营核心、立足长期可持续发展。从另一方面看,这一指标也没有变得更加严格,说明对于旅游度假区这一重资产业态,一定比例的资金回笼需求还是可以得到满足。从世界成熟度假区的发展规律来看,只要不是长期空置,一定比例的社区对于度假区的人气维持、淡旺季调峰、人文氛围营造等也是有益处的。新版标准增加“产权”出售的定语,进一步明确旅游度假区内管控的房地产范围。

09 年游客规模

KEY——不变

原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25万人天。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50万人天。

新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25万人天。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年游客规模不宜低于50万人天。

新版标准对旅游度假区的年游客量指标没有提高要求。 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1人次约 相当于 2人天,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1人次约相当于2.5人天,25万人天和50万人天对于动辄几十平方公里的旅游度假区来说并不高。如湖南省湘潭昭山省级旅游度假区于2020年全年接待游客量超过118万人次,江苏省天目湖国家级旅游度假区仅2022年春节期间接待游客37.45万人次。可以看出,新版标准侧重评价度假区“住宿”和“过夜”指标,且相对于规模,更重视品质

10 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

KEY——不变

原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天。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5天。

新版标准

省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天。

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应不低于2.5天。

新版标准对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要求没有变化。由于带薪休假制度尚不健全等原因,相对于度假产业发展成熟的发达国家,我国度假游客的停留时长较短,两天一夜、三天两夜是较为普遍的状况。据小编了解,即使某些建设品质较高、市场区位优越的度假区, 过夜游客平均停留天数要达到2.5天(也就是约三天两夜)也有很大的难度。但另一方面,这一指标也没有降低,毕竟对于度假区来说,延长游客停留时间是立足之根本

资料来源  清华同衡规划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