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江苏省文化和旅游高水平融合、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业的管理、营销、服务、科研、教学、监督、检查等方面专家的作用,加快推进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工作,全面提升我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文旅标委会)是从事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技术服务工作组织,经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批准,负责江苏省文化和旅游业的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全省标委会的统一管理工作,省文化和旅游厅受省市场监管局的委托,承担对省文旅标委会的管理、监督与考核工作。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四条 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和旅游发展政策以及文化和旅游业发展实际,向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全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的建议。

第五条 按照国家制修订标准的原则,根据社会各方的需求,提出制修订省级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并负责组织制定文化和旅游的地方标准,积极推动地方标准体系建设。

第六条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的标准化计划,开展地方标准的组织起草、技术审查和复审工作,在地方标准制定和实施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七条 协助相关单位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和团体标准,组织开展本专业领域相关标准的宣贯、咨询等技术服务,组织开展标准实施情况的评估、研究分析,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专业领域标准化项目成果的奖励建议。

第八条 承担归口地方标准的解释工作,推动标准的实施。

第九条 与本专业领域上级标委会对接,积极申报我省地方标准成为国家、行业标准。

第十条 承担省市场监管局或省文化和旅游厅交办的标准化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 省文旅标委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委员组成,并设立秘书处。

第十二条 省文旅标委会委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充分吸纳本专业领域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认证机构、政府组织、行业协会、企业等有关方面专家或技术骨干,应为本人自愿担任,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第十三条 省文旅标委会应当由19名以上委员组成,委员总数应当为单数。其中,主任委员l 名,副主任委员不超过3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3名。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不得来自同一单位;秘书长人选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同一单位在省文旅标委会任职的委员不得超过3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第十四条 省文旅标委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

(二)在本专业领域内享有较高声誉,具有影响力;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

(四)熟悉文化和旅游标委会管理程序和工作流程;

(五)具备统筹领导能力,能够公正、高效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省文旅标委会主任委员负责文化和旅游标委会的全面工作,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标委会重要文件,确保标委会工作的正常进行。主任委员可以委托秘书长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相关重要文件。

第十六条 省文旅标委会委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与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相对应的行政职务;

(二)熟悉本专业领域业务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掌握标准化基础知识,热心标准化事业,能积极参加标委会活动,认真履行委员的各项职责和义务。对不履行职责,经常不能参加标委会活动,或因工作变动,不适宜继续担任委员者,可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省文旅标委会委员需积极参加省文旅标委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参加省文旅标委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及秘书处工作;

(五)监督省文旅标委会经费使用;

(六)及时反馈省文旅标委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加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及省文旅标委会组织的培训。

第十八条 省文旅标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外著名专家担任顾问。

第十九条 省文旅标委会设立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承担省文旅标委会秘书处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省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连续3 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参与过1 项以上国际标准制修订,或者参与过2 项以上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制修订,或者参与过3 项以上地方标准制修订;

(三)在省内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和较强技术实力;

(四)为省文旅标委会秘书处配备专(兼)职秘书,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设施和经费,有会计机构和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

(五)将省文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规划和计划;

(六)可与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联合承担省文旅标委会秘书处工作。两个及以上单位联合承担省文旅标委会的秘书处,标委会的日常工作由第一承担单位牵头负责,共建单位配合工作。

第二十条 秘书长负责文化和旅游标委会秘书处日常工作,专(兼)职秘书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省文旅标委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届满6个月前,省文旅标委会应将本届工作情况向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书面报告,由省文化和旅游厅提请省市场监管局做出换届、调整或撤销的决定。需换届的,应通过省文化和旅游厅向省市场监管局上报换届方案,经批准后开展换届工作。

第二十二条 省文旅标委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在任期内,不愿再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可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调整申请,并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秘书处承担单位的调整按照《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省文旅标委会可以调整委员,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委员调整由省文旅标委会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申请,报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并按照《江苏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省文旅标委会每年提出地方制修订计划项目的建议,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并报送省市场监管局批准立项。

第二十五条 省文旅标委会根据省市场监管局下达的省地方标准列项计划,协助组织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督促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进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第二十六条 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送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将标准送审稿送主任或副主任委员初审后,组织相关委员和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会议审查或函审)。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提出书面意见者,函审时未在规定时间内投票者,按弃权计票。对有分歧意见的标准或条款,须有不同观点的论证材料。审查标准的投票情况应以书面材料记录在案,作为标准审查意见说明的附件。

第二十八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送审稿,由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按要求提出标准报批稿及附件,送省文旅标委会秘书处。标准主要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标准报批稿的技术内容和编写质量负责。

第二十九条 标准报批稿经秘书处复核,秘书长签字后,送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发布。

第三十条 省文旅标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大会(可与审查标准结合进行),研究标委会重大事项,形成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年度工作情况及时报送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一条 省文旅标委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

第三十二条 省文旅标委会的活动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化和旅游厅补助经费;

(二)开展标准化的咨询、服务收入;

(三)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所在单位提供的补助经费;

(四)各有关方面对标准化工作的资助(含标准的制修订项目的资助)。

第三十三条 省文旅标委会活动经费主要用于调研、资料、会议、编审、评审、奖励及秘书处为完成文旅标委会工作所需的日常支出。

第三十四条 省文旅标委会秘书处负责会费的收取。经费中每项开支应由秘书处提出,秘书长签字,主任委员审批后方可支出。秘书处每年向全体委员作经费收支情况报告。

第三十五条 省文旅标委会秘书处应指派专人对经费进行管理,年度经费收入和使用情况报告,应向各位委员通报,并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和省市场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印章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核发。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已经由2021年5月28日江苏省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上报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自通过之日起实。